借贷起诉状(精选7篇)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1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例】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家装修房屋需要钱,于是2x年1月4日,被告从我处借走万元现金,并写有借据一张,承诺一个月后还款,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归还原告万元,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万元 。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2
原告:张三,男,汉族,1x年1月1日出生,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
被告:李四,男,汉族,1x年2月1日出生,住县镇村组。(如果与原告住址一样写:住址同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李四偿还我欠款本金1x元及利息元(利息以1x元为本金,以月利率%为计算标准,从借款之日x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年月日,其余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限定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四因经商(用途)于x年1月1日(时间)在地(地点)借我现金1x元,约定月利率为%(没有约定利率不写),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没有约定不写),并向我出具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名字)
年月日
注:(以上仅是诉状的基本格式,每个案件具体案情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3
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族,住XX省XX市XX区路号。电话:。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族,户籍地:XX省XX市XX区路号,现住XX省XX市XX区路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X元。
2、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XX年X月X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于X年X月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X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4
原告一:朱某,男, 年 月 日出生
地址:上海市徐家区 路 弄 号 室 电话: ;
原告二:张某,女, 年 月 日出生
地址:上海市 弄 号 室 电话:
被告一:杨某,女,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杭州市 区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 弄 号 室 电话:
被告二:余某,女,x年xx月xx日出生
地址:本市 路 弄 号 室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
二、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计约x万元(以实际计算为准,从x年xx月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三、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一和原告二是父女关系,被告一和被告二是母女关系。原告一和被告一是多年的普通朋友关系。x年x月,被告一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方借款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x年x月归还。原告通过银行现金存款方式向被告出借了上述款项。然而至今尚有xx万元没有归还原告。
x年x月x日,两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一作为借款人,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双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约定x年xx月x日前全部归还原告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一和被告二均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不但违背了基本的做人品德,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被告资金周转的需要,出于友情帮忙出借款项,本来属于一种善举行为,但是被告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且担保人又不履行担保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5
原告一: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原告二: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被告二:赵,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从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x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x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万;
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x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x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6
原告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某某村某号。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x年5月9日,利息为 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20xx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xx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 x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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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7
原告一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太原市小店区 。电话。
原告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责人:住所地:电话:。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电话。
被告范X,女,汉族, X年X月X日生, 住址,电话。
被告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电话。
被告袁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范某通过原告二偿还原告一借款本金一千万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范某自x3年6月起每月通过原告二支付原告一利息和罚息8x0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袁某通过原告二向原告一承担担保责任。
四、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x00元。
事实与理由
x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杨某、范某、王某、袁某签定《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房屋抵押合同》及《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李某以个人委托贷款方式通过原告二向杨某款壹千万元,杨某爱人范某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同时由王某、袁某夫妇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x年5月8日起至x3年5月8日止。合同还约定,“贷款年利率为6.56%”,“按月还息,一次还本”以及不同情形的罚息,担保人对所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定后,原告于x年6月12日将贷款划转至被告杨某名下,被告王某与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但是被告在贷款到期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经反复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只好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某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